“我思”:
恩格斯说,人们都在创造自己的历史,但都不可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创造。警察是社会稳定的维护者,但我们只应当、也只能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来维护,警察不可能、甚至不应该用自己的主观判断来维护社会治安,否则,我们维护出来的无非是符合自己意愿的专制社会,与符合其他人的意愿的专制社会并没有什么区别;——这里似乎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更多的内容,我直接发表在博客中。
我思,接着前面的内容往下说:
讨论警察个人与民众、公安机关集体与社会这两个层面的警民关系问题,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对警察只能的正确认识:警察的根本职责是维护现有秩序而不是创造别的秩序——创造更差的秩序当然不对,即使创造更好的秩序,未必就对,因为创造更好的秩序的职权,首先或者主要属于立法部门,警察不可能、甚至不应当去争取。
如果能用这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规则的命题作为基础,我们才有了继续讨论下去的必要。如果有人认为“警察首先是一个人,因此,警察就有义务甚至有权力创造更美好的社会秩序,而不只是维护现存社会秩序;如果警察不‘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创造更美好的社会秩序,这样的警察就不是好警察,甚至不是好人”——去年我与一个前民警的论争中,多数人就这样认为的——,我就没有必要继续讨论下去了,因为,子曰:“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我还不敢自称“智者”,但总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吧。
如果你站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来看待你提到的问题,就会有不同层次的情况可以感知到:
从直接动因或者是微观原因看,实际执法的警察无法全面控制、更不可当场改善执法现场的执法环境,因此,现场的公众,有的可能不明真相,有的可能不熟悉法律,有的可能不满意其他一些警察不文明执法,有的可能会为与自己是利益共同体的被执法者开脱,如此众多甚至更多的原因,都是现场人员与正常执法警察之间可能发生心理、伦理上的冲突,如果双方都维护法治的尊严、都知道克制,大概不会形成警民之间的言语冲突、肢体冲突甚至更严重的冲突;但如果一方不知道克制、不注意维护法治的尊严,警民冲突在所难免。
正因为如此,现场执法警察必须的切实文明、科学地执法,必须努力实现执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否则,警民冲突就更不可避免;正因为如此,现场执法的警察必须学会感知、控制执法现场,尤其是感知和调控执法现场的信息传播与社会心理过程,否则,可以防止的警民冲突就难于避免;正因为如此,警察在执法现场的自身修养、自我克制甚至强力约束,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可以避免的警民冲突就无法避免。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作为警察,尤其是你们作为预备警察,更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现场执法水平,至少不能成为引发警民冲突的导火索或者是警民冲突激化的牺牲品吧。
总结上面,可以说,警察个人与民众个人的冲突,有警察与民众两方面的多种原因,也就必须从警察与民众两方面通过多种努力来解决。
从间接动因或者中观原因看,一方面当然是你所说的,现场执法警察的领导者们对法律的理解偏差等诸多原因,导致他们向警察下达了不适宜执行、不应当执行甚至也无法执行的指令,而警察一旦机械执行这样的指令,势必造成警民冲突。
结果可能是三种:严格执行指令造成了警民冲突,现场执法的警察难辞其咎,这是很多警察不得不做但如你一样不愿意做的选项;不严格执行指令的警察,未必可能避免警民冲突,却反倒让自己处于更加复杂的心理冲突之中:尽管未严格执行,但公众感知到指令的实质与警察的意向,很可能引发警民冲突;如果未严格执行而使事态更严重,现场执法警察就得承担抗命、失职的责任;不执行不当指令,一般而言可能缓和、延迟警民冲突,但与警察这一纪律部队的基本属性不相容,警察个人人格与警队品格之间的心理、伦理冲突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警民冲突的形成未必一定有警务失误,而是警务执法的特点所决定的。一些时候,可能是你作为现场警察的局部认识的缺失,而上级的指令未必是错的。不过,在多数时候,不管警务是正确还是错误,公众的抵触甚至与执法警察的对立,都将是肯定的:作为执法者的警察不同于一般社会工作者的关键在于,警察执法行为很难“双赢”因而很难获得社会公众一致的支持甚至赞许:感觉执法行为使自己受损的人及其相近的人,大多会认为警察过于认真、过于严苛,因而可能与警察发生心理冲突;感觉执法行为保护了自己的人,也可能认为警察执法还“太宽松”、“执法不严”没有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也同样可能与警察形成心理冲突。同样,如果大家都尊重法治,都善于克制自己,这种心理、伦理的冲突也许就不会形成言语、肢体甚至更加暴力的冲突。
从更宏观的或者更具社会意义的角度看,警察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未必符合全体公众个人的意愿,更未必能为全体公众带来自身所希望得到的利益,有时可能是为了公众的未来、远大的利益而不得不控制甚至损失公众的眼前的、具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警民冲突的普遍存在是自然的,不可能因为我们个人公正执法、廉洁勤政而没有,而只能因为我们不执法而不置身这种冲突之中。
这不是悲观主义的认识,反而是积极向上的认识:一方面,我们现场执法警察在学习、掌握和执行任何法律法规的时候,都要注意体察其中的各种利害得失,注意到不同人群自然会拥有的正常反应,才能预先正确分析、临场冷静处置;另一方面,作为警务的指挥人员、领导阶层,更应当关注、遇见到各种执法行为的公众心理反射,在制定警务行动计划、下达具体指令的时候注意现场执法艺术,尽量防止冲突外化、激化和升级、扩散;更高层次上说,我们的研究者、立法者,应当全面关照社会各个阶层、界别的利益,注意社会政策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例如,只要可能的情况下,各种社会改革都应当选择“无人受损却有部分人受益”的“帕累托改进”而不要直接“损有余以补不足”,或者采用“堤内损失堤外补”的“卡尔多改进”而不能对自觉利益受损者不管不顾。
最后再说一句,选择警察这一职业,不仅是选择了危险,选择了艰苦,也就选择了为难,选择了可能被误解。我希望,我的弟子们当警察不仅是无欲无求的,还应当是无怨无悔的,承受别人不能承受的误解而依然快乐地工作、生活着,才是彻头彻尾、自始至终的“真心英雄”。不过,社会的进步已经为你们实现这样的英雄梦想提供了条件:整个社会领导群体中,多数人认识到了你所看到的问题和你所感受到的困惑,大家在各自岗位上共同努力,光明就在眼前。
以前有所涉及,但今天临时乱说一气,你自己好好整理整理吧,教学相长嘛。
王太元 即日